作者:admin
|來源:魯勘
|日期:2019-11-26 11:42:59
(一)現場人員管理。合同約定的項目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擅自變更或不到崗履職,逾期不改正的,不準繼續施工。違者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信用懲戒。
(二)地基基礎檢測。復合地基、樁基礎檢驗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不準擅自進行下道工序施工。違者責令停工,責成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實施信用懲戒、行政處罰,取消工程評獎評優資格。 (三)分部分項驗收?;?、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等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準擅自隱蔽或進行下道工序施工。違者責成對相應的分部分項工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實施信用懲戒,取消工程評獎評優資格。
(四)重大設計變更。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發生重大改變,未履行設計變更及圖審程序,不準擅自施工。違者責令停工整改,約談參建三方單位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實施信用懲戒、行政處罰,取消工程評獎評優資格。
(五)重要材料檢驗。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構配件,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準擅自使用。違者責成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不合格的,責令停工整改或拆除,實施信用懲戒、行政處罰,取消工程評獎評優資格。
(六)樣板引路制度。裝飾裝修、節能保溫工程未按規定實施樣板引路,不準展開施工。違者責令限期整改,實施信用懲戒。
(七)公建建設標準。公共建筑不準隨意變更原設計圖紙內容,擅自降低或取消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標準。違者責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八)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未按圖紙施工完畢或明顯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建設單位不準組織竣工驗收。違者責令限期整改,約談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實施信用懲戒、行政處罰,通報曝光。
(九)工程質量保修。工程責任單位不準對業主維修訴求推諉扯皮,拖延維修。違者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信用懲戒,限制單位招投標資格,通報曝光。
(十)質量事故處理。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的,責任單位參建的所有在濟在建項目全面停工檢查,抽查不合格不準施工。對發生事故的參建各方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信用懲戒、行政處罰,取消工程評獎評優資格,通報曝光;情節嚴重的,暫停相關責任人執業資格,限制單位招投標資格,直至清出濟南建設市場。 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十不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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