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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17 17:20:46
濟南市基礎主體結構鑒定檢測工作要求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基礎主體鑒定檢測業務管理,規范基礎主體鑒定檢測機構(簡稱鑒定檢測機構)質量行為,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根據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
1、鑒定檢測機構應與建設單位簽訂檢測合同,進行合同登記,并將鑒定檢測通知書、檢測方案和合同上傳,未登記不得進行檢測。
2、檢測開始前,應將檢測計劃、檢測布點圖一并上傳,并在申報后進行現場檢測。
3、開展現場檢測時,必須標明檢測部位,并全程進行錄像,錄像必須有效存儲,混凝土芯樣進行編碼,編碼全程保留,數據同步實時上傳,檢測全過程應有監理見證。檢測部位的選取應符合規范要求,分布均勻、有代表性。鑒定檢測通知書注明部位的,不得更改;未注明部位的,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檢測機構共同選擇并由三方代表簽字確認,如需更換部位,應由三方代表注明原因并確認。檢測部位不得提前告知相關單位。
4、檢測機構使用的檢測設備應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檢定/校準合格,其中回彈儀、鋼筋位置測定儀應具備數據存儲功能,儀器存儲時間不得小于一周。
5、混凝土芯樣存放、處理過程應進行監控,力學性能檢測應單機單控,檢測數據、圖像實時上傳,檢測報告應通過檢測監管平臺出具、有二維碼并能掃碼查詢,不合格應及時上報。
6、現場檢測配備兩名及以上具備檢測能力的檢測人員。
7、檢測機構進行的檢測應遵循真實、公正、守信的原則,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進行,做到檢測數據真實、準確、可靠,及時實時上傳,檢測人員應誠實進行現場記錄,不得偽造檢測數據。
8、各檢測機構在檢測中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嚴重違規行為或虛假檢測行為。
(1)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2)進行虛假檢測、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結果的;
(3)未進行合同登記的,檢測項目、數量與合同內容、申報內容不符的,或檢測開始前未申報的;
(4)檢測部位不具備代表性的、擅自更換鑒定檢測通知書中注明部位的、現場檢測部位不能有效標記的、檢測部位提前處理的;
(5)檢測機構未進行單機單控的,檢測數據圖像未實時上傳的,報告未通過檢測監管平臺出具的;
(6)使用檢測儀器設備檢定/校準不符合要求的;
(7)檢測人員不具備檢測能力的;
(8)在監管部門或協會組織的監督抽查、復測驗證活動中,原檢測結果與實際明顯不符的;
(9)拒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可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虛假信息的;
(10)其他被認定為虛假檢測的行為。
9、混凝土結構鑒定檢測機構推薦條件
(1)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對混凝土結構檢驗工作的有關要求,從事混凝土結構鑒定檢測的機構應同時具備見證取樣及主體結構檢測資質。
(2)從事混凝土結構鑒定檢測的機構在三年內無虛假檢測行為記錄,且上年度被市行業協會評為“A”級以上信用等級。(二О一九年七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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