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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2-04 10:03:49
關于《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函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求,貫徹以人為本的城市建設管理理念,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草案)》,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現將《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通過電子郵件反饋到我局(郵箱:jnfgjwyc@163.com)。公示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至3月24日。
附件:《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草案)》
濟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17年3月16日
《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草案) 》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求,貫徹以人為本的城市建設管理理念,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運用綜合政策措施支持擴大消費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高新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層以上未設電梯的多業主住宅,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計劃。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遵循“業主自愿、充分協商、依法合規、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不改變原有建筑主體結構形式,滿足規劃、建筑結構安全、消防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增設電梯位置應在原建設項目用地界址范圍內。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以幢或單元為單位,實施主體為擬增設電梯服務范圍內全體業主。實施主體可以推選并書面委托不少于5名業主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書面委托已售公房原產權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電梯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管理企業等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服務范圍內全體業主的意見,并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但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已售公房原產權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業主之間發生爭議,可由街道辦事處召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也可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請求調解。
第七條 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以下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二)電梯涉電費用、用電管理單位及電費繳納主體、維修保養費用分擔方案及維保方式;
(三)確定電梯使用單位。自行管理的,使用單位為出資增設電梯的全體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四)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預案和補償方案。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的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自行協商確定;
(二)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三)財政補助資金和社會投資等。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設計方案。增設電梯后不影響既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
第十條 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實施主體應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一條 實施主體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申請表;
(二)實施主體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
(三)符合國家設計規范的增設電梯部分的建筑設計方案;
(四)業主關于增設電梯達成的書面協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增設電梯可能影響或改變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等設施的,應事先與專業經營單位溝通協商并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持下列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一)建設工程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及資質證書;
(四)監理合同、方案及資質證書;
(五)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增設電梯住宅建筑、結構施工圖及地質勘查報告、設計單位出具增設電梯的相關建筑、結構施工圖及計算資料;
(六)建設資金承諾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完成后,實施主體應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消防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辦理監督檢驗手續。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將該資料存入檔案。
第十六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將有效的定期檢驗標志及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保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八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也不在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簿上注記。相關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變化的,出讓人應告知受讓人增設電梯的事實并移交有關資料。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不需重新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容積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價款,不需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不考慮增設電梯部分與北側住宅采光、日照間距問題。
第二十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推動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增設電梯的,財政部門給予資金補貼。
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市質監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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